【现行有效】哈平政发〔2023〕4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工业地产预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时间:2023-03-17

各相关单位:

为了推进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工业经济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确保我区产业园区工业地产预售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同意,修订《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工业地产预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工业地产预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大力推进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工业经济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和《关于对哈尔滨新区江南政策协同区行使省市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赋予我区的权限,现对我区产业园区工业地产试行预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在工业用地上批准建设的工业地产项目。

二、工业地产的定义

本通知的工业地产,是指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的,用于出售给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工业服务型企业或与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厂房及配套用房。

三、工业地产预售的申报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消防审查和人防审查意见;

(五)测绘成果报告及光盘;

(六)按提供预售的工业地产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

四、工业地产的预售对象

应坚持工业地产姓“工”的原则,为避免对商业地产健康发展产生冲击,工业地产项目的预售对象为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工业服务型企业或与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工业地产预售许可管理

(一)申请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项目分层、分户平面图应与图审机构确认的建筑施工图一致;

(二)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按栋核发预售许可证。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和房屋独立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分割销售。分割销售项目由开发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房分局报分割销售方案及附图备案。

(三)分割销售项目参照《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哈工信规〔2019〕2号)、《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操作流程》(哈工信发〔2019〕60号);

(四)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管理参照《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哈政发法字〔201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哈住房发〔201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住房综〔2015〕37号)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工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预售所得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

(五)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收件标准,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六)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工业地产项目,预售价格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经国资部门审核备案;

(七)工业地产项目公共设施由开发企业负责组织维护和管理;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公共区域的消防配套车道、设备用房、设施等不得进行分割销售;

(八)工业地产项目网签合同注销事宜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在房屋网签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六、工业地产合同备案

工业地产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备案合同示范文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合同内应明确工业地产的位置、配套设施、荷载标准、使用功能、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七、工业地产的监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房分局负责对工业地产预售或分割销售项目规划建设审核,依据法律法规和产业招商需要确定各项规划、土地指标;

(二)区工信科技局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工业地产预售或分割销售项目在提升科技内涵以及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和帮助;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工业地产预售对象资格,并对开发企业销售宣传进行监督,规范广告及现场宣传标语、用语;

(四)区执法部门负责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及后续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生拆、改、建等擅自改变工业地产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八、已销售的工业地产,发生再次转让时,受让对象须符合本通知对预售对象的要求。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十、原《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关于工业地产预售工作(试行)的通知》(哈平政发〔2020〕1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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