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哈平政办规〔2019〕2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2019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房区政府办公室时间:2019-06-18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2019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2019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9〕3号)和《哈尔滨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燃煤锅炉淘汰

1.基本淘汰平房区建成区每小时10-35蒸吨(不含)燃煤锅炉,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详见附件1)。

2.推动淘汰平房区建成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每小时35蒸吨(或29MW)燃煤供暖锅炉(详见附件2)。

3.基本淘汰平房区城乡结合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详见附件3)。

(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详见附件4)基本完成烟尘(颗粒物)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具备条件的协同完成节能改造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二、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宋博岩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于振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平房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平房生态环境局局长左策担任,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并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部门推进情况。

(二)成立3个区级督导推进组,由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分别牵头,深入各街镇进行督导检查,指导推进商业、供热、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城建、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建立小锅炉淘汰改造工程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全力协助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落实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主体责任,对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总责。负责确认辖区燃煤单位名单,综合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

1.平房生态环境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责研究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汇总、上报并通报各部门、各街镇工作进展情况。

2.区住建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热规划,优化热源并实施热源分区调整,特别是新华工业小区、平房镇等燃煤单位集中区域,实现多规合一;负责推进热源、管网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供热类(含部分公企单位)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区供热用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区工信局:负责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工业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工业用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区自然资源、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2个工作日内完成),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区城管局同时负责依法取缔市场摊区、商亭的小煤炉。

5.区市监局:负责办理新建锅炉登记及淘汰注销手续,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6.区公安分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罚。

7.区政府办:对各淘汰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8.区司法局:负责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9.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淘汰过程中的信访稳控工作。

10.区财政局:对行政强制拆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协调市级财政筹措、发放配套补贴资金。

四、工作内容

(一)燃煤锅炉淘汰

1.彻底清查梳理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在前期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燃煤小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锅炉位置(含经纬度信息)、企业法人、建设年限、锅炉容量、型号、淘汰方式、项目清单、完成时限等。要及时将清查梳理结果报送区级牵头部门,并与热源单位沟通信息。(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4月5日前)

2.推进实施淘汰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铺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淘汰责任分解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综合推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4月15日前)

(2)确定改造方式

燃煤锅炉改造承接方式为取缔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含趸售)管网或清洁取暖替代,实施“煤改气”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等清洁化能源。按照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签订改造协议。

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清洁燃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按锅炉产权单位要求,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6月1日前)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淘汰;对存在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务必按期完成淘汰任务。拟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应于7月31日前拆除。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及时帮助各区协调解决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规划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4)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淘汰标准

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淘汰标准,原燃煤锅炉拆除或进行断网、去功能化等物理隔断,才能确认为淘汰。未实施断网、去功能化的停用不能确认为淘汰。(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3.建立淘汰档案

平房生态局、供热管理、工信部门要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协议等。(责任部门: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前)

4.做好核准验收

生态、住建、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督促实施拆除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留存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据、证明;淘汰工作完成后,生态、住建、工信部门依职能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同时指导锅炉产权单位去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淘汰注销手续。(责任部门:平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12月25日前)

(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1.摸底调查。逐台核定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是否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与企业沟通确认建立超低排放改造清单。(责任部门:平房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4月5日前)

2.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平房建成区具备条件的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在2019年内基本完成烟尘(颗粒物)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具备条件的协同完成节能改造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改造方式包括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污染排放措施。鼓励采取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部门:平房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完成时限:12月25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进度挂图,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责任人,确保按要求不打折扣完成淘汰任务。要强化部门联动和配合,信息和资源共享,形成推进合力。

(二)强化督导,定期调度

平房区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月通报,对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平房区政府要强化督导检查,淘汰工作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开展2次现场督查,每周要开1次例会,调度1次工作进展。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每月要至少开1次例会,协调解决各牵头行业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三)上报情况,多方推进

各有关部门每月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报至平房区政府,编制燃煤锅炉淘汰通报,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协调解决事项。

(四)积极筹措,加大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区财政要积极筹措配套补贴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及时向完成淘汰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节能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任务。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定期向媒体通报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考核,严肃问责

平房区政府将严格对各有关部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淘汰工作推进不力的,未按期完成淘汰工作的要严肃问责,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1.建成区每小时10-35蒸吨(不含)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明细表

2.建成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每小时35蒸吨(或29MW)燃煤供暖锅炉明细表

3.平房区城乡结合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明细表

4.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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