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哈平政规〔2021〕1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时间:2021-04-3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哈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实施、有效推进、统筹兼顾、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原则,全面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理念,突出资金效益管理,构建科学管理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唯实原则,促进平房区(哈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及区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

三、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招标标底、相关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规定情况;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四、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部门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项目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文件依据。

五、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评审材料;

(二)财政评审中心受理评审材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察,核实、取证;

(四)出具初审结果;

(五)组织疑义各方对账、举证,反馈意见、交流、沟通、协商;

(六)评审机构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六、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审减、审增部分,要注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七、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评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委托顺序按照入围中标顺序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项目情况适时调整;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三)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安排评审计划;

(四)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

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八、评审机构工作职责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整理和保管评审资料,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项目单位工作职责

(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相关现场核实或者取证,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十、法律责任

(一)评审机构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有法律责任;

(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有受贿、行贿行为;

(三)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评审工作中如各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其他法律责任:本方案自2021年5月31日起执行。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哈平政规〔2021〕1号--《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