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时间:2021-07-27

区政府各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1年7月1日前制发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不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与“放管服”改革不一致的;

(三)按照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要求,涉及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五)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六)不符合乡镇(街道)实际和发展需要的;

(七)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八)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九)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以及规章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冲突情形的。

二、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废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有效期届满,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三)废止或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三、清理步骤

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区政府办公室终审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区政府办公室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向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起草单位应当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区政府办公室于8月15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核对、汇总后反馈区司法局。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工作,原制定机关已撤销或已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在2017年1月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没有实行“三统一”制度,重新修订或制发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管理。

(三)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在2021年12月底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区政府通过官方网站于8月30日前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保留、修改、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制定机关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和清理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依法治区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

1.平房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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