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规〔2017〕6号-关于《平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平房区人民政府: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20号)相关规定,现就《平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平房区政府为改善区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哈环函[2016]129号)的要求,平房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发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配合,委托黑龙江新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平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在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并在结合平房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此划定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时平房区政府法制办对《方案》的合法性也进行了审核监督,确认可行。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相关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域500m以上,本方案设定禁养区范围以第二次全国区调图及国土局调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延500m执行。
平房区区域总面积为9397hm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河流等各类禁养区之间有相互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计算时不重复计算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为7120.86hm2。
(二)主要措施
1.法律依据
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后,就具有地方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各部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将以划定方案为依据,严格执行。
2.控制管理
(1)区政府设立专门机构,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镇、街道禁养区的管理工作。
(2)各镇、街道负责常态式的监督管理工作。
(3)对于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进行取缔,超过养殖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相应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坚决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
3.完善地理信息库
环保局、经济发展局应与国土局协调将禁养区的地理信息归入其数据库统一管理,以方便随时调阅,为日后的规划、环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普及禁养区划分工作对生态系统及生活区域环境的好处,对支持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宣传,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让群众理解支持禁养区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5.违规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术语和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5.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6.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胡劲松;办公电话86501450
六、其他应该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
2017年11月9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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