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集聚人才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要求,深入实施区委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才办起草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集聚人才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13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电子邮箱:pfrc2022@163.com。
三、内容要求
包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51-86522532
附件: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集聚人才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哈尔滨市平房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集聚人才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要求,深入实施区委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购房补贴政策
对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人才,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可在享受省、市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1)对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统招博士毕业生,按购房款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统招硕士毕业生,按购房款1%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所购房产需为平房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用房。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统招毕业生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安居保障政策
对在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且符合入住区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给予减免人才公寓租金。
(1)对A、B、C、D、E五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减免全部租金;
(2)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统招博士毕业生,减免70%租金;
(3)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统招硕士毕业生,减免50%租金。
以上人员减免人才公寓租金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黑龙江高新媒体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区财政局)
第三条 子女教育政策
对在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人才,其子女有意愿在平房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优先安排入学。
(1)对A、B两类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2)对C、D、E三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统招博士毕业生,其子女入学可结合人才意愿和学校学位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3)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上年度全口径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提供人才子女教育优待名额,企业可根据人才实际需求自主分配名额,相应人才子女入学可结合人才意愿和学校学位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其中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支持1名人才,年纳税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支持2名人才;
(4)对非本区户籍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入学可结合学校学位实际情况和人才工作单位地点就近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第四条 医疗服务政策
对在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A、B、C、D、E五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三甲医院健康体检服务。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第五条 配偶随迁政策
对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A、B、C、D、E五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考试引进的党政人才的配偶进行就业安置。
(1)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按调转程序安置到我区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配偶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岗位。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实习实训政策
接收高校在校大学生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实习实训,对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1000元/月生活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牵头单位:共青团平房区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创业扶持政策
对在区创业人员加大融资扶持力度,给予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按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以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区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累计不得超过3次。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创新激励政策
对在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人才,新获得创新奖项、荣誉称号的给予现金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现金奖励;
(2)对获得“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的给予5万元现金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现金奖励;
(4)对获得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现金奖励;
(5)对获得“龙江工匠”“龙江技术能手”“龙江名医”“黑龙江省特级教师”“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荣誉称号的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九条 科创支持政策
对在驻区企业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1)对新获批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对新获批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条 引才补贴政策
对驻区企业全职引进人才,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支持。
(1)对新设立内外资企业(外资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连续3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年薪的1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50万元。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2)对企业在册员工中各类人才较上年度每净增长10人,给予企业1000元引才工作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以上人员须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区域合作局、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本政策中所称驻区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新区江南政策协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协同发展先导区的企业(含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本政策中所称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驻区企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驻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相应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享受我区全职引进同类人才政策待遇。
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补贴或奖励均为税前金额,相关企业或个人需依法纳税。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条款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