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呈报单位 | 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中介服务类型 | 检测 | |||||
中介实施机构 | 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得中介机构数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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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来源及依据 | 国家部委规章、XXX部门、《卫生部》(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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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省级(含中直)部门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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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详见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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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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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要件名称 | 卫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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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