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呈报单位 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 权力类型 年检 职权编码 中介服务类型 检测
中介实施机构
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得中介机构数量
4
事项来源及依据

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国家部委规章、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XXX部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收费依据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1、详见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 附件: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

"1、详见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

中介服务事项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中介机构要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单
中介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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