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呈报单位 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 权力类型 年检 职权编码 中介服务类型 其他
中介实施机构
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得中介机构数量
2
事项来源及依据

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国家部委规章、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XXX部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收费依据

无依据

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事项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中介机构要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单
中介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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