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呈报单位 | 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中介服务类型 | 评价 | |||||
中介实施机构 | 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得中介机构数量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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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来源及依据 | 国家部委规章、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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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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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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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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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要件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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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