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农业农村局
单位名称: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 平房区新疆西路2-1号
单位电话:86501498
单位邮箱:pfqnyncju@163.com
单位领导:康宁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 作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协调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协调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执行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明确由区县级承担的本行业(领域)行政处罚职责。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监督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落实“田长制”。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科学施肥。负责黑土耕地质量保护与质量监测。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和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指导协调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 应用技术及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 推广。指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循环的乡村田园生态系统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协调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创业指导,促进农民就业。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破坏林业、草原和湿地资源案件的查处。
(十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驯养繁殖或培植、栖息地恢复发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相关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负责森林和草原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发展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 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以及 行业统计工作。
(二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区 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全区粮食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党建工作。负责指导本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完成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和区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职能转变。
1.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加强对全区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 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 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 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4.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模式 集成、适用技术推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产业体系创新体系融汇,农科教产学研融通,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立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5.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 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 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 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 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二十七)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
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市区内指定的市场由区农业农村局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指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执法队伍承担。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由区农业农村局商相关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并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占用城市街路、广场出售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下属执法队伍按规定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队伍承担。负责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如需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当及时通报,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内设机构名称:
综合科
联系电话:86501498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