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来源:平房区检察院时间:2023-07-19

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灭火器一体履职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1年6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制售伪劣灭火器案件多发,遂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类案研判分析。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购买伪劣灭火器的王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建议:一是对涉灭火器案件进行系统排查,实现该案与其他关联案件证据互认互用,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对涉案物流单据、生产人员证言等证据进行取证。三是针对未能现场查获王某等所生产灭火器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梳理买家信息,调取、扣押尚未打开快递包装的灭火器并进行检验,以确保涉案灭火器检验结果的客观有效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经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涉案金额等因素,检察机关认定,该案王某、陈某某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处,以处罚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王某等在电商平台开设8家店铺,后台销售数据达数十万余条,检察机关经审查梳理,将王某等用于退换货的正品灭火器金额以及已退单数据剔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三是依法追诉漏犯。针对为王某等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追诉漏犯4人,目前该4人均已判刑。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检测的灭火器系从下游买家手中提取,不能确定就是王某销售的产品;不能根据检测报告认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灭火器快递外包装照片等证据,证实买家收到王某发送的快递后尚未开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随即将快递整箱送至公安机关,完整的快递外包装证实了产品就是从王某店铺购买。针对辩护人对灭火器不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检测机构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检测资质,对所扣押的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多项指标不符合灭火器国家标准,结合在案证据证实灭火器中灌装的是滑石粉而非磷酸二氢铵,属于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守牢消防安全底线。灭火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轻便消防器材,也是火灾发生后用于初期灭火的重要工具,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王某等人在所生产的伪劣灭火器中填充滑石粉,不但不具有灭火功能,反而存在粉尘爆炸的隐患。检察机关对制售假劣灭火器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守牢消防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一体履职,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该案中发现,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多个县区,遂将线索报送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从市级层面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针对销售行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第三方平台组织对消防器材网络抽查,将监测结果和处罚情况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将不合格企业信息推送电商平台,推动了灭火器行业的规范治理、系统治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149家市场流通主体、120家电商销售户进行拉网摸排,召回问题灭火器1200具。

(三)联合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灭火器是一次性产品,一般只有遇到火灾、火情才会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灭火器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国际消防日、科技活动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15次,通过设立宣传服务站、咨询台,开展消防产品实物展示、真假消防产品鉴别及消防产品功能演示等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识别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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