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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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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平政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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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平政规〔2018〕3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2-09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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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入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以金融手段促进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现制定《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哈平政发〔2014〕18)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经开委发〔2016〕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

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入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以金融手段促进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特设立“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给予资金扶持和股权投资支持。为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以及进行上市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且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内的企业。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等进行证券上市(挂牌)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资金扶持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出资10亿元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专项支持和扶持。

第二章  企业上市经费扶持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扶持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拟进行改制上市,完成上市后备备案,且已聘请中介机构并经平房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确认。

(二)非上市企业拟收购境内(外)上市企业,完成上市备案,计划将收购后的上市企业分支机构迁入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且已聘请中介机构并经财政金融局确认。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拟上市可申请上市扶持资金。

(一)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拟首发并上市的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总额为200万元,根据企业改制上市步骤分阶段申请:

1.拟境内上市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或者拟境外上市企业已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并完成境内外股权重组后,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送到境内(外)上市审批机构并获得受理后,可申请扶持资金50万元;

2.企业取得上市批复后,可申请扶持资金150万元。

(二)非上市企业拟国内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可申请上市扶持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

1.收购上市公司完成后可申请扶持资金30万元;

2.企业将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地迁入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且完成税务机关登记纳税后,可申请上市扶持资金70万元。

(三)在境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申请挂牌扶持资金总额为7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

1.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申报后,可申请扶持资金3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可申请扶持资金40万元。

(四)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可在企业转板成功后申请扶持资金130万元。

(五)企业成立满一年,符合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

1.对展示性挂牌企业,视其实际挂牌费用支持不超过5万元;

2.对股权交易性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具体可依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受理申报后,可申请扶持资金1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后,可申请扶持资金20万元。

(六)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展示性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股权交易性挂牌,转板后给予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展示性挂牌和股权交易性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转板后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如成功转为新三板,转板后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区内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训的各类服务机构,经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每帮助一家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企业上市政策扶持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资产过户、变更时,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则对由此而增加企业上市成本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上市补助经费,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提供绿色通道优先申报。

第十条  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的募投项目以及拟披露募投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所有募投项目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

第四章  企业上市股权投资扶持

第十一条  对发展资金不足的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第十二条  投资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该投资机构可自愿申请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按一定的比例配投。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股权投资的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投资评审后,可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授权机构签署协议,该授权机构以增资或者转让股份形式,持有拟上市后备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

第五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在有关事项完成后向区财政金融局提出上市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上市扶持资金,应填写《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纳税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及支付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受理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机构批复同意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财政金融局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申请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按照《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区财政金融局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资格。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发展相关费用支出,对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年度向财政金融局报告企业财务及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将追回有关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待遇年度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对未达到经营期限离开或注销的企业,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将追回扶持资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扶持资金额度*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平房区的《哈尔滨市平房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哈平政发〔2014〕18)和原经开区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经开委发〔2016〕7号)废止。

附件: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哈平政规〔2018〕3号附件.xls

相关文件:图文解读哈平政规〔2018〕3号-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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