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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平政办规〔2018〕2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11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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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区教育卫生局、区文体旅局、区建管局(城建部分)、区市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预付消费市场秩序,有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效化解矛盾,降低风险,依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银监会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哈尔滨市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哈商务综〔2018〕22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行业分工、分级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发现问题、依法查处”的原则,以预付消费企业主体为重点,全面排查我区各行业预付消费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企业预付消费行为和服务,督促预付消费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排查经营隐患,化解预付消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行业分工,分级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专项整治责任主体,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在区领导工作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源头治理。以“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类以及教育、文化、娱乐、体育、旅游、卫生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排查和群众举报的预付消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核查,依法依规查处。

三、整治重点

(一)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备案条件还未备案的法人企业;

(二)已经备案的预付消费企业“三项制度”(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不落实,资金管理不合规、资金存管协议(保险合同)不真实、上报数据不准确、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

(三)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转作多用途预付卡的行为;

(四)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备案的其他预付消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吸引消费者预付消费中的不规范行为;

(五)涉嫌利用预付消费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发布)规定,负责对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等三个行业企业法人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发卡备案、发行和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度执行情况,规范法人企业预付卡发行行为,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违规排查和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对于严重违规的失信主体,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依据各自职责,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教育、文化、娱乐、体育、旅游、卫生等领域(如书店、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企业)预付消费的管理,协助排查主管行业的相关企业预付消费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让为多用途预付卡;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线索排查和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预付消费业务规范措施,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三)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负责排查我区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预付消费情况。加强对交通一卡通的业务监管,并排查相关企业交通一卡通发行及履约情况。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综合发挥管理和消费维权职能,重点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梳理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相关线索,筛选出预付卡领域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侵权行为,配合专项行动开展针对重点行业的抽查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对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并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存在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消费业务、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恶意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依照相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涉及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配合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做好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理性按需消费行为,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五)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负责因预付消费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先期现场处置工作,重点查处利用预付消费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等宣传工作。

(六)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因预付消费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审理工作。

(七)区委宣传部重点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参与专项整治期间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并邀请媒体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发布专项整治成果,回应社会关切,让政府的权威声音得到有效传播。

(八)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预付消费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排查,对有预付消费经营行为的企业和商户登记造册,并将登记造册台帐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报送给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方法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8年2月9日至2月14日)

组织召开“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同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发布公告。

(二)实施阶段(2018年2月22日至6月25日)

1.排查摸底。2月22日至5月22日,各行业管理部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按照管理层级对管辖内所有预付消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并建立预付消费企业目录,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

2.督促整改。5月23日至6月5日,梳理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备案范畴的预付消费企业,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对未备案的预付消费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限时备案,逾期不改正、不备案的法人企业,依法处罚。对不符合备案范畴的预付消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也要进行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和服务。

3.依法查处。6月6日至6月14日,对检查中发现的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的案件移交人民银行处理,涉嫌违规开展预付消费业务、欺诈、非法集资等案件和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长效规范。6月15日至6月25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认真研究长效对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26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成果和建议等),建立本部门预付消费企业目录,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预付消费企业目录表和专项整治统计表报送平房区规范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刘振江为组长,区经发局局长陈曦亮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局(城建部分)、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卫生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陈曦亮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孙铭任副主任,负责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时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协助我区完成此项工作的相关任务。领导小组联络员李鑫,联系电话86522890。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迅速开展执法检查。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预付消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依据各部门相关法规,该整改立即整改,该处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不能姑息迁就。部门没有处罚权的一律交给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处罚权的部门处理,并在媒体予以曝光,加大震慑力度。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治理情况,每半月向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四)严格督办制度。区政府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责任。对工作不落实,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要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预付消费投诉举报,对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快查重处,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做好宣传报道。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正面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主动向媒体推送整治成果,扩大整治成效。积极开展预付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理性消费,增强“办卡有‘实惠’,消费有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自律制度,承诺制度,诚信制度,有效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86522890电子邮箱:pfqswj@163.com)

附件:1.名词解释

2.预付消费企业目录表

3.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1.预付消费: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未提供预付凭证但双方有约定的消费形式。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哈平政办规〔2018〕2号附件2和附件3.doc

相关文件:哈平政办规〔2018〕2号--《平房区规范预付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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