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办规〔2018〕4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2018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2018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2018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等精神,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茶炉、大灶、小炉子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坚决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7月31日,全部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包含平房镇平房村、韩家店村、所有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三、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谭乐伟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于振、刘振江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环保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张彦林担任,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并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部门推进情况。
(二)成立3个区级督导推进组,由区环保分局、区建设局、区经发局分别牵头,深入各街、镇进行督导检查,指导推进商业、供热、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区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交警大队等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建立小锅炉淘汰改造工程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全力协助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及平房镇政府落实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主体责任,对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总责。负责确认辖区燃煤单位名单,综合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
1.环保分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责研究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汇总、上报并通报各部门、各街镇工作进展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任务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区建设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热规划,优化热源并实施热源分区调整,特别是新华工业小区、平房镇等燃煤单位集中区域,实现多规合一;负责推进热源、管网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供热类(含部分公企单位)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区供热用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区经发局:负责在区级层面牵头组织工业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工业用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区城乡规划、城管、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2个工作日内完成),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区城管局同时负责依法取缔市场摊区、商亭的小煤炉。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新建锅炉登记及淘汰注销手续,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6.区公安分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罚。
7.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对各淘汰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8.区信访办:负责做好淘汰过程中的信访稳控工作。
9.区财政局:对行政强制拆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五、工作内容
(一)彻底清查梳理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在前期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燃煤小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锅炉位置(含经纬度信息)、企业法人、建设年限、锅炉容量、型号、淘汰方式、项目清单、完成时限等。要及时将清查梳理结果报送区级牵头部门,并与热源单位沟通信息。(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4月25日前)
(二)推进实施淘汰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敷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淘汰责任分解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综合推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2.逐台确定改造方式
根据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方式,签订改造协议。按照“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如小锅炉产权单位要求,则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按照小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燃气、电、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淘汰;对存在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务必按期完成淘汰任务。拟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应于7月31日前拆除。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经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及时帮助各区协调解决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平房镇政府,环保分局、区建设局、区经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规划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4.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小锅炉
2018年7月31日后,对逾期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的单位,环保、工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专业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实施强制拆除(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三)建立淘汰档案
区环保、供热管理、工信部门要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协议等。(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建设局、经发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附件:2018年平房区燃煤小锅炉淘汰锅炉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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