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规〔2018〕4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去库存商品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我区决定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去库存商品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补贴期限修改为:“补贴期限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5月3日,以房产住宅局备案合同时间为准”。
现将修改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去库存商品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快化解本地区商品房库存,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房产范围
给予补贴的房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地产项目在平房区区域范围内;
2.按相关政策符合库存商品房标准。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5月3日,以房产住宅局备案合同时间为准。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个人补贴
1.个人购买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2.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住宅每平方米补贴400元。
(二)驻区企业购买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00元。
(三)补贴资金由经开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四、所需上报材料及上报时间
申请人到平房区政府网站(http://www.hrbpf.gov.cn/)下载《平房区(哈经开区)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
2017年9月1日起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个人、职工、企业分类别将填报完整的补贴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提交民生服务大厅相关窗口进行初步审核。(申请表头编号NO:XXXXXX依次为年份、月份、序号,例:170101表示2017年1月第1号,以此类推。编号由民生大厅相关窗口接到申请表格,审核无误后填写。)
(一)个人
1.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签字盖章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签字);
3.无居民身份证人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签字);
5.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签字);
6.以申请人为开户名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签字);
7.房屋产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产权人可书面委托其中一人代为申请,产权人无法同时到场时需公证委托。
(二)职工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除需要提供上述个人材料外,还需提供职工身份证明。
1.企业在职职工
2016年9月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所需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企业出具职工在职并未解除证明并加盖公章;
c.盖有我区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册》;
d.盖有我区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原件。
注:上述材料均为一份
2016年9月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所需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企业出具职工在职并未解除证明并加盖公章;
c.盖有我区用工备案专用章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
d.企业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注:上述材料均为一份
2.企业退休职工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复印件并加盖存档部门公章;
c.企业出具职工为本单位退休职工证明并加盖公章;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
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签字);
b.编制手册2份(即编制平台个人信息表);
(三)企业
1.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签字盖章原件一式五份);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人签字);
3.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补贴申请委托书(盖企业公章、代办人签字);
4.企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企业公章);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企业公章);
6.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企业公章);
7.企业账户证明材料(盖企业公章);
8.房屋产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产权人可书面委托其中一人代为申请,产权人无法同时到场时需公证委托。
五、购房补贴发放流程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由哈尔滨市平房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或帐户中。
六、办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平房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申请人购买商品房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咨询电话:86502304;
平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企业及各单位职工身份进行审核,咨询电话:86501475;
平房区财政金融局对平房区、经开区注册企业身份进行审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缴纳或代扣税款证明、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咨询电话:82313394。
七、其他事项
1.若开发企业及购房人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恶意套取财政补贴,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外,涉事开发企业也将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企业开发项目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该实施方案如与上级相关政策冲突,执行上级相关政策。
3.该实施方案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平房区(经开区)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个人
2.平房区(经开区)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企事业单位职工
3.平房区(经开区)购买库存商品房补贴审批表——企业
哈平政规〔2018〕4号附件1.xlsx哈平政规〔2018〕4号附件2.xlsx哈平政规〔2018〕4号附件3.xlsx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