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办规〔2018〕5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 方案(2018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现将《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8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
(2018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平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强化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平房环保分局、区经发局、区教育卫生局、区建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平房公安分局、平房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安监局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平房环保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区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督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平房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地点:区政府第一办公区。
应急响应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副总指挥报告,并按照《预警信息通知联络图》,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等方式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通知本系统、本行业各相关单位启动强制性控制措施。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发布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后,督察组应进行督查。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根据预警等级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平房环保局与区政府办(督查科)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平房环保分局:建立并定期修订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督导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组织该类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对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预警期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配合区经发局实施秸秆野外禁烧;会同区政府办(督办科)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区经发局:通知并监督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工业源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与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秸秆野外禁烧。
区建管局(建设):通知并监督供热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居民供热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与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供热;通知并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区建管局(城管)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督导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哈经开区质监站:会同区建管局(建设)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区建管局(城管):配合区建管局(建设)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区教卫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平房公安分局:负责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平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区市监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配合平房环保分局对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区安监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配合平房环保分局对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平房环保分局对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组织实施秸秆野外禁烧。
三、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以通告为令,按市、区两级应急预案或方案展开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期间,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通告通知各成员单位。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收到预警通告后60分钟内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三)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Ⅳ级(蓝色)响应,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施工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2.Ⅲ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Ⅲ级(黄色)响应,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3.Ⅱ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Ⅱ级(橙色)响应,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4.Ⅰ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Ⅰ级(红色)响应,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错峰下班制度,16时30分下班。
(四)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3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应在当日13时前将书面请示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工作,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处罚。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接收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并在应急终止次日9时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六)应急总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并形成工作总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应急能力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即时通讯工具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三)经费保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区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四)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工作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三级(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二级(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五)宣传保障。区委宣传部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第二次修订)》(哈平政办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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