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办规〔2019〕1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有效)
平房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经发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教卫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平房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哈尔滨市平房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尔滨市平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指导哈尔滨市平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哈尔滨市平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平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区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教卫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平房区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协调督导工作,负责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报送事件相关信息,会同区监察局、区环保分局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办。
区环保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协调、调查、监测和参与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消防大队:负责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处置有关经费,确保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使用。
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相关工作;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运输;配合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环保分局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协调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保障平房区供、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区安监局:负责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区经发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化工原料突发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合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等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教卫局:负责组织协调平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平房区市政设施抢险排危工作。
2.1.3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作为平房区生态环境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市、区政府及国家环保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市及国家环保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区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应急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国家和省、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部通常由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平房区生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专人担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负责组织和领导现场救援工作,向平房区生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的信息以及救援工作进展。
2.3 专业救援机构组成与职责
专业救援机构是开展应急救援的主导力量。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专业救援机构包括环保部门专业救援力量、消防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医疗卫生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救援力量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勘查、污染源排查、污染监测、污染控制以及向平房区生态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性建议;平房区消防大队救援力量负责配合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污染物因明火、暗火等原因,引发爆炸或次生灾害,按照平房区生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医疗卫生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受害人员救助以及提供卫生防护指导,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损害。针对不同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平房区生态应急指挥部必须明确各专业救援机构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影响救援工作的展开。
哈尔滨市平房区现有应急救援队伍11支,包括消防应急队伍、医疗救援队伍、供水供热抢险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等。
2.4 专家咨询机构组成与职责
平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家库依托《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中哈尔滨本地专家创建,根据发生事件的不同类型进行选择。
2.5 辅助和支持机构组成与职责
辅助和支持机构是指应急救援过程中,为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提供的救援保障的机构。通常,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辅助和支持机构包括财政机关、通信机关甚至军事力量。
3 预警分级
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 重大环境事件(Ⅱ)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重大环境事件二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3 较大环境事件(Ⅲ)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三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 一般环境事件(Ⅳ)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四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布Ⅰ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 响应措施
(1)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指挥部报告。
(3)哈尔滨人民政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配合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布Ⅱ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黑龙江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 响应措施
(1)哈尔滨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指挥部报告。
(3)哈尔滨人民政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配合协调、处置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Ⅲ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哈尔滨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 响应措施
(1)哈尔滨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指挥部报告。
(3)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 响应措施
(1)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环保局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面临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科学的处置程序,展开救援行动。应急指挥部必须实现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工作程序。各个相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应急救援单位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程序规定。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过程中,认真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开展救援工作。
一般来说,按照时间序列来划分,应急救援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报、报告、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现场勘查、应急处置与救援、后续防范与管理、应急评估与总结。
5.1 接报
为保证平房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接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置24小时(包括节假日)人员值班,并向社会公开公布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负责平房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接警工作。
接警人员应该仔细询问以下信息:
(1)报警责任单位信息:准确记录报警单位信息,包括报警人姓名、职务、居住地、联系方式。
(2)事故类型记录:询问报警单位反映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基本类型。
(3)事故原因记录:仔细询问报警人事故发生的原因。现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事故直接责任主体报警时更容易准确判断事故原因:非直接责任主体,例如:普通群众报警时则难以断定事故原因。针对后者,接警人员可以注明事故原因未知,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断定。
(4)事故现场描述:报警人对事故的描述(污水、刺激性气味以及人体反应)、事故发生地的准确位置及发生时间、报警人所处的位置。
(5)确认报警人处于安全环境。
5.2 报告
报告形式包括初报、续保和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初报要求发现事故1小时之内,接警单位必须用电话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应该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一日一报或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 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在发生一般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刻启动应急救援程序,主要包括:1、明确应急救援参与机构职责;2、初步拟定应急救援方案。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直接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类型等因素,确定专家咨询组的构成、参与的救援队伍以及支持保障系统的物资调配。当距离事故现场较远时,必须及时建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于现场情况进行反馈后,确定专家咨询组的构成、支持保障系统的物资调配。救援队伍统一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警情报告之后,按照事故报告、事故类型、专家咨询结果,拟定初步应急救援方案。
5.4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在接到应急报告之后,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令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赶赴应急处置现场,借助于专业人员经验、科学知识以及相关器械,开展调查以便确认污染源、污染类型、影响区域、发展趋势等信息,为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5.5 应急处置及救援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通常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包括:
(1)人员救助与疏散: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必须按照受害人员的轻重程度,优先救助重度受害群众,再救助中度受害群众,指导轻度受害群众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或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检查、观察和救护。在面临危险时,既不能难以下定决心实施人员疏散,延误撤离时机,造成额外损失;也不能随意扩大撤离范围,无端增加救援工作量,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对于那些污染不会扩散或者影响范围有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尽可能不要实施大规模人员撤离。必要时可以使用紧闭门窗、提供防毒面罩、强制关闭空调以及其他可能性的措施,协助民众抵御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污染源。
(2)控制污染源:现场勘查工作应该明确污染源性质、类型与规模。在接到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命令后,环保、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单位应该按照相应的污染源类型,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控制污染源要及时、科学,避免错误的处置措施引发次生、衍生污染事故及其他灾害。
(3)应急监测与评估:在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按照监测规范,在第一时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分析污染变化的趋势以及可能的危害,为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由于平房区环境保护分局并没有监测条件,因此,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需立刻请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站或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监测中心站进行协助。监测单位必须在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事故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评估工作。
(4)消除污染:在综合事故信息、污染源类型的基础上,制定消除污染的措施,例如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消除污染。消除污染必须本着科学、有效、及时的原则,尽量一次性消除污染。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污染物质的特性以及污染对象的特点,应该制定不同的消除措施
5.6 信息公开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5.7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7.1 应急终止条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哈尔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平房区事故相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平房区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平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事故责任与赔偿
平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事故调查小组得出的结论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主体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6.3 奖励与责任
6.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子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4 应急评估与总结
上述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应急善后工作结束之后,平房区人民政府、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政府各职能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应该时评估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认真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改进的方法,不断提高应急救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区环保分局应组织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培训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于各个成员单位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与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序的环境应急处置人才。可以采取外聘专家,定期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或与哈尔滨市内第三方环保公司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形式,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应急人才培养模式。
7.1.3 演练
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参照《哈尔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演练。
7.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本地区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平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因机构职能调整发生变化,由调整后的承接职能部门继续承担,本预案不另行调整。
7.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的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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