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417
  • 大气污染防治
  • 2018-12-18
  • 主动公开
  • 哈平政办规〔2018〕12号
  • 已失效

哈平政办规〔2018〕12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12-18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文件精神,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确保我区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目标

对平房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禁止流通,做到零燃放响声﹑零安全隐患﹑零安全事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宣传先行,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决定》及燃放烟花爆竹给城市环境﹑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紧盯运输﹑储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加强运输管理和日常巡查排查,做好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查处工作,坚决杜绝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坚持部门横向联动,强化配合。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属各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支持各街镇开展好禁放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严处。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发动,全面营造禁放声势

1.突出媒体宣传。开展“禁放宣传周”活动,明确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组织报社、网站、平房大小事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同步跟进,全面铺开宣传禁放工作,以此为起点,在元旦﹑春节之前形成宣传高峰。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

2.抓好社会宣传。灵活采取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电子屏播放、张贴《决定》、发放告市民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同时,对禁放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有利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3.强化部门宣传。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向广大家长群体传导。采取发放告知书等形式,重点在工商经营场所﹑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居民小区等进行宣传,坚决禁止商家燃放“开门炮”。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哈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教育)、各街镇

(二)加强源头整治,坚决堵塞非法渠道

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自12月中旬起,集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食杂仓买店﹑五金日杂商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要依法予以收缴;对各类闲置库房﹑私家车库﹑门市房﹑出租屋等易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检查,对现存烟花爆竹依法责令限期上交;对小货车﹑面包车﹑三轮车等占道流动兜售以及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执法)、各街镇

2.加强交通路口管控。加大对进入禁放区域可疑车辆的盘查检查力度,有效控制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配合部门: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交通)

(三)加强区域管控,大力挤压燃放空间

1.建立管控责任体系。建立区﹑街镇﹑社区(村)三级管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控,把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事业单位。要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各街镇

2.广泛组织动员。组织物业保安人员﹑治安志愿者﹑在校大学生和商家业主等,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号召机关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加入所在社区禁放志愿者队伍。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政府各部门

3.落实管控措施。根据不同时段要求,采取三级管控措施。在小年﹑除夕﹑初一﹑初五﹑初七﹑正月十五等日期,实行全天一级禁放管控措施,街镇﹑社区(村)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禁放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对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在小年至正月十五期间,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措施的日期外,其他时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措施,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等至少安排一名管控人员,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在元旦﹑国庆及其他特殊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主要是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各街镇

4.注重疏堵结合。在禁放管控工作中,既要及时制止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又要教育引导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自觉放弃燃放行为。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各街镇

(四)加强执法查处,强力震慑违法行为

1.加大执法力度。对查获的违规经营﹑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交通)、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

2.加强指导培训。区相关执法部门要制定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执法的指导意见。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

牵头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配合部门: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交通)、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

四﹑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禁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二)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教育):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家长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

(三)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负责加强对婚姻登记对象开展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殡葬服务业禁放工作。

(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取缔私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和销售场所,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和刑事案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制定举报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办法等。

(五)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配合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制定举报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办法等。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置禁放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配合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制定举报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办法等。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市场监督登记大厅张贴《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线索。

(八)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执法):负责将日常执法中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移交或告知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九)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交通):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督促相关道路运输﹑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宣传和管理。

(十)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哈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督促平房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禁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平房大队:负责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强禁放区域消防监督管理;牵头调查统计燃放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损失。

(十二)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库存商品及市供销社代保管商品的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本单位库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区委政法委(司法):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十四)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卫生):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加强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五)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禁放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加强审核和监督。

(十六)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哈经开区分局):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数据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禁放工作。

(十八)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各相关部门禁放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带头遵守禁放规定外,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与本系统基层单位签订禁放承诺书;制定本系统禁放工作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关和东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局长王彤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政法委﹑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哈经开区分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平房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哈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街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许威担任;副主任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副局长刘学军﹑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执法局负责人明百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左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平﹑区供销社主任刘景彪担任;具体负责相关任务的协调﹑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召集联席会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从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抽调,抽调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六、推进落实

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区政府计划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一是启动整治阶段(12月1日-28日),各成员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细化分工,落实管控范围和工作责任;公安分局各派出所要配合各街镇深入辖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有宣传任务的单位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印刷宣传单,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和宣传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向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商家和有关经营者发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有关事宜的通告》,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禁止销售的有关要求。二是集中整治阶段(12月28日-2019年2月19日)在元旦、春节(除夕)、元宵节来临前,各执法执勤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全员上岗,执法巡逻车辆全部出动;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摆摊设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坚决依法取缔,切实达到整治工作标准。三是常规管理阶段(2019年2月19日以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常规性管理工作。

七、信息报送

启动整治阶段(12月1日-12月28日)每周五下班前报工作情况;12月28日-2019年1月27日每周五和周三上报情况;1月28日-2月19日每天上报执法、查处、管控情况;常规管理阶段(2019年2月19日以后)每月末上报情况,材料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同时报送电子版。

上述工作请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将本单位方案、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和具体联系方式于12月19日报送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苏群,联系电话:17545570831,邮箱2482357402@qq.com

相关文件:哈平政办规〔2018〕12号--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的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