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教发〔2024〕57号--关于同意哈尔滨市平房区叁陆玖幼儿园信息变更的批复
哈尔滨市平房区叁陆玖幼儿园:
你单位关于变更举办者和名称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符合变更条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举办者由陆金玉变更为庞海燕、名称由哈尔滨市平房区叁陆玖幼儿园变更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君太幼儿园。
二、变更后,你单位应依法到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三、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均应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需依法审批。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批复。
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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