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5-00014
  • 2015-09-24
  • 主动公开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入住孵化器企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9-24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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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入住孵化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入住孵化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根据《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入驻在经平房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孵化企业”)。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形式为无偿资助。按入住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所发生的房租费用的80%对孵化企业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费用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和中试。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平房区、属于平房区税务局直接征管;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之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内;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二)孵化企业应拥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没有知识产权纠纷;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本专项时须提交由孵化机构和所属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孵化企业租用面积须经平房区科技局审定备案。
(四)入住企业、入住企业的法人代表、入住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及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机构为平房区科学技术局。
申请单位根据平房区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的“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填写《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向区科技局报送书面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区科技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平房区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请基金理事会审批。审批结果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布,并在平房区政府网站和平房区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区科技局和受资助孵化企业签订《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企业资助合同》(以下简称“资助合同”)。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区科技局结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对孵化器的考核情况,对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实地检查。
(二)区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孵化企业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三)若孵化企业有违反资助合同等非诚信行为(如抽逃资本、转移资产、虚假列支等),孵化企业的主要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区科技局有权追索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
(四)孵化机构经营管理公司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孵化机构运营情况及受资助孵化企业的进展情况上报平房区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平房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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