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7-00117
  • 2017-09-30
  • 主动公开
  • 哈经开委规〔2017〕2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金融谷业态集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有效)

日期:2017-09-30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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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谷业态集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哈尔滨金融谷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哈尔滨金融谷业态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所包括、在哈经开区注册并纳税、于2016年1月1日(起始并包括)后入驻的企业;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等相应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资金奖励、补贴等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新设、增资(进驻)奖励、补贴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或迁入)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金额为实收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增资金融机构给予增资奖励,金额为增资金额的1‰,单一机构累计获得的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金融谷新设立(或迁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进驻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第七条 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在金融谷新设立(或迁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进驻奖励,金额为10万元。

第八条 新注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2016年注册,2017年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基金规模在一年内达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扶持。

第十条 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 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内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补贴起始日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计起,按补助标准及实际承租的月数予以补贴,不足1个月的不予补贴。

享受租金补贴的进驻机构若中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经营性质,不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第四章 人才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入驻金融谷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其本人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其年度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可连续申报三年,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为金融谷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得奖金的20%给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五条 从哈尔滨市区域外引进到哈经开区入区金融机构工作,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最长补贴2年。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申报省、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五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为金融机构申报奖励、补贴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兑现政策申请;

(二)申请新设、增资(进驻)奖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财务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持续经营承诺书等;

(三)申请房租补贴: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票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持续经营承诺书、业主产权证等;

(四)申请人才奖励:相关认定证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帐户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按如下程序申请奖励、补贴:

(一)企业按类别向金融谷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由金融谷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由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哈经开区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统一履行哈经开区资金拨款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发生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财政奖励、补贴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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