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办规〔2018〕6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十三五”期间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
1.3燃气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1.3.1燃气突发事件定义
燃气突发事件是指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不含槽罐等道路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燃气泄露、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
1.3.2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Ι级)等四个级别。
1.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特别重大燃气事件(Ι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房区(哈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泄漏、燃气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预案指导各燃气企业编制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燃气设施如遭受恐怖袭击,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属地管理;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区政府成立燃气应急指挥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的副区长担任,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区政府办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管部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平房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相关燃气企业等单位组成。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局长担任。
2.1.2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2.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3.及时确定燃气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和结束应急响应,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5.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救险工作;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总指挥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持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针对现场紧急方案措施进行决策。负责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管理,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1.4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自己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完成总指挥安排的其他工作。在总指挥不在的时候替代总指挥行使总指挥的权利。
2.1.5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职责:负责统一发布事件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职责:负责协调燃气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抢险,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燃气中断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通知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传达并督导落实上级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批示和指示。
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管部分职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发生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负责组织道路抢修。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区财政金融局职责: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及时张贴公告,并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疏散或撤离工作,做好人员安抚、财产转移工作。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遵照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涉及刑事案件的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工作。
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职责: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方面的抢险工作及其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平房分局职责: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
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平房大队职责:组织进行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职责:维护好周边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相关燃气企业:负责组织建立各自应急抢险队伍,除负责本企业应急抢险外,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编制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3.收集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5.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6.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2.2.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救援抢险方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2.2.3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应急抢险组:由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管部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平房大队、相关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牵头,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各街镇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牵头,各街镇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各街镇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金融局牵头,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车辆调配、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牵头,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和相关燃气企业配合。负责搜集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街镇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由不可抗力引发的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先行实施救助措施,后续经相关单位确定责任后,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2.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1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成员可在省、市燃气专家库中抽取。
2.3.2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区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各自供气区域内监控工作,并按时上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同时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档,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
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各燃气企业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统筹规划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2预警
区内燃气企业应及时向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燃气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四、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级。当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1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4.1.2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区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4.2.2响应措施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燃气企业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及市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事件信息和现场基本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4.3.2响应措施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市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
4.4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4.4.2响应措施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
五、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政府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区政府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政府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区政府要立即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5.2.1.1首报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属地燃气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5.2.1.2续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5.2.1.3终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5.2.2信息报告内容
5.2.2.1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2.2.2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2.3终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3紧急处置
5.3.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立即向所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5.3.2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5.3.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立即工作。
5.4指挥和协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区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6新闻报道
5.6.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6.2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6.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5.6.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5.7应急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经相关单位确定责任后,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6.1.2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社会救助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应急避难场所,调拨救灾物资,共同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6.3保险
6.3.1鼓励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在事件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6.4.2评估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七、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平房区(哈经开区)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的通讯录,明确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人员的通信畅通。
7.2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由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牵头,区内应急抢险队伍由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组成,随时调动,相互支持;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各燃气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2交通运输保障
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管部分应迅速组织道路抢修,保障道路交通顺畅。
7.2.3医疗卫生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救治。
7.2.4应急物资保障
各种抢修装备机具和应急抢险物资以区内燃气企业现有储备为主,保证完好;其它救援物资、装备由各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筹备。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区内道路运输、公路建设养护等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2.5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金融局要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燃气企业要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企业应承担的经费。
7.2.6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2.7治安保障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
7.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民政部门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与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奖励与责任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人员,可根据情况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8.1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培训
为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处置能力,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燃气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企业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8.1.2应急演练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至少每一年组织一次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政企结合方式进行演练;燃气企业根据自身企业特点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响应程序、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燃气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8.2预案修订
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建部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1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燃气:特指本区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2.主干道:又叫全市性干道,或者叫城市主要交通要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敏感地区:是指重要的政府办公场所、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密集的商业区。
5.敏感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如国庆节、两会期间。
6.敏感事件:是指不及时处置,会危及社会秩序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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