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7-00134
  • 财政
  • 2017-05-04
  • 主动公开
  • 哈平政规〔2017〕2号
  • 已废止

哈平政规〔2017〕2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

日期:2017-05-04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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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哈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财政金融局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金融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区财政金融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情况审核;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八)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九)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结合财政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单项评审以及全程追踪评审等方式开展工作;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评估及追踪问效;

(三)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评审方式。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一)根据区财政金融局确定的评审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书及相关佐证资料;

(二)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负责人和具体评审人员,并向被评审单位收集评审相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评审,对需现场踏查的项目要进入项目现场踏查或进行追踪评审,掌握并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并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口径等规定对项目内容评审稽核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区财政金融局业务管理机构(区财政金融局内设科室,下同)就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报送区财政金融局业务管理机构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资料:

(一)报审表格填写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报审项目时应如实填写送审报告(附件一至附件八),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对项目名称、性质、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等详细填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不走公开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金融局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施工设计图纸:图纸要求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盖章、签字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使用非标准图纸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简图,标注详细的相关说明。每张图纸必须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为便于存档,请将图纸折叠为A4大小。

3.施工预算纸质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总价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有编制单位的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编制造价师(造价员)名章,并提供造价编制说明。

4.施工前现场照片: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拍摄,要有项目地全景图、细节图及关键部位节点图。

5.填写附件一《建设工程预算备案报告》以及附件七《备案资料清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送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施工设计图纸:图纸要求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盖章、签字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使用非标准图纸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简图,标注详细的相关说明。每张图纸必须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为便于存档,请将图纸折叠为A4大小。

3.施工图CAD电子版。

4.施工前现场电子照片: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拍摄,要有项目地全景图、细节图及关键部位节点图。

5.施工图预算。

6.填写附件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送审报告》以及附件五《建设工程送审资料清单》后送审。

(三)没有公开招标的项目,工程决算评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施工合同: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盖章并签字。

5.施工组织设计(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盖章并签字)。

6.施工图纸CAD电子版。

7.竣工图纸:报审图纸应做详细的目录,标明分部分项图纸名称,报审图纸页数,按图纸目录顺序整理成册。图纸要求有竣工图章、签字完整,每张图纸都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为便于存档,请将图纸折叠为A4大小。

8.竣工图CAD电子版。

9.竣工结算: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送审总价页盖章并签字。

10.竣工结算广联达电子版。

11.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盖章并签字。

1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施工方、监理盖章并签字。

13.施工前、后照片: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拍摄,要有项目地全景图、细节图及关键部位节点图。

14.内业资料。

1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和专业整理成册,统一编号。设计变更应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充分且详细的变更说明。现场签证应有具体的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充分且详细的说明。隐蔽工程需提供完整图像记实档案。以上资料均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填写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决(结)算送审报告》以及附件五《建设工程送审资料清单》后送审。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决算评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招标文本。

2.投标文本。

3.投标广联达电子版。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需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

6.招标时的设计施工图:如果在区财政金融局做过控制价评审,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7.竣工图纸:报审图纸应做详细的目录,标明分部分项图纸名称,报审图纸页数,按图纸目录顺序整理成册。图纸要求有竣工图章、签字完整,每张图纸都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为便于存档,请将图纸折叠为A4大小。

8.竣工图CAD电子版。

9.竣工结(决)算: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送审总价页盖章并签字。

10.竣工结(决)算广联达电子版。

11.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盖章并签字。

1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施工方、监理盖章并签字。

13.施工前、后照片: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拍摄,要有项目地全景图、细节图及关键部位节点图。

14.内业资料。

1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并具有完整的变更手续。设计变更、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和专业整理成册,统一编号。设计变更应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充分且详细的变更说明。现场签证应有具体的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充分且详细的说明。隐蔽工程需提供完整图像记实档案。以上资料均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工程内容有二次招标的,二次招投标的资料需完整报审;

17.填写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决(结)算送审报告》以及附件五《建设工程送审资料清单》后送审。

(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服务收费计价标准文件:应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3.拟签合同范本:合同中应明确收费依据、收费基价、折扣等内容,并预定“最终价格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4.服务收费计算式。

5.经过招标的工程服务项目需提供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6.填写附件四《建设工程服务合同送审报告》以及附件五《送审资料清单》后送审。

(六)投资概算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3.初步设计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4.初步设计概算书及其电子文档(含造价软件编制版及Excel版)。

5.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6.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7.填写附件八《建设工程概算送审报告》以及附件五《建设工程送审资料清单》后送审。

(七)评审资料归档。

第九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并说明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评审结论内容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定确定。

第十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按照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并在实际执行中,针对项目的变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调整计划;

(二)审核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金融局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落实工作经费或评审费用,保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

2.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确定各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单位数量;

4.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得到财政资金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区财政金融局提出评审申请,由区财政金融局启动评审工作并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政评审机构实际服务情况,对入围的财政评审机构采取轮换制分配评审工作,在保证区财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评审任务。同一家中介机构不得连续3次服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评审费计费标准:参考黑价联〔2013〕39号文件标准计算,基础费不予分档累进,折扣予以分档累进。500万元以内项目6折,500-5000万元项目5折,5000万元-1亿元项目4折,1-5亿元项目3折,5亿元以上项目2折。单体项目评审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费。10万元以下合同合理性评审费500元,10万元以上合同合理性评审费1000元。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五)项目单位应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确定项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未经立项审批的,财政不予安排资金,不予评审。

(六)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1.合同应使用标准制式建设施工合同文本,要保证合同双方权责清晰、严谨、避免争议。

2.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须明确约定:

(1)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2)经相关各级单位审核后的结算,提报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5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审核结论审减10%(含)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核结论审减7%(含)以上;因此产生的财政评审费(按照黑价联〔2013〕39号文件计算),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扣除;

(3)未经财政结算评审的项目,最高付款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的70%;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按评审金额的95%进行余款结算,超付的金额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3个工作日内退回;

(4)施工合同须约定评审结算额的5%为质保金。工程项目质保期按相关规定年限执行。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保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工程款支付流程办理质保金返还手续;验收不合格,或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方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安排人员进场维修的,建设单位要另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施工合同价款(含质保金)中支付。

3.原则上,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管理费、利润等执行中限以下(含中限),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管理费、利润执行下限,需要执行上限标准的项目需建设单位说明原因,报主管区长签字同意后执行。

4.人工费按省、市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预决(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发改、财政预算等立项文件中规定的投资金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送审结算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10%。

(八)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资料的报审工作,报审资料需分类按顺序整理、编辑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所有资料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审。

(九)建设单位应对报审材料进行初审,注重报审程序的严肃性和报审资料的严谨性,保证所送材料真实、合法,无虚假、歪曲、舞弊现象。报审资料应有相应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必须有相应责任人签字确认。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补充资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补资料的,必须经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同意后补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完整补报资料明细(附件六)。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允许建设单位补报一次资料,严禁施工单位与评审中介机构直接联系,随意增减资料。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内部工作规程和办法等制度。

(二)根据年度项目评审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对应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安排,并与委托的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后实施。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任人员。

(五)编制完善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备的项目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建设项目工程单项评审工作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或预算评审工作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决算评审工作在15-4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项目及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对其他财政投资项目,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完整的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金融局说明原因。

(八)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稽核机制。

(九)建立严格的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完整。

(十)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内的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库中予以除名:

1.拒不服从区财政金融局日常管理的;

2.以项目规模小为理由,拒绝接受评审业务的;

3.资质变化后不能符合要求的;

4.在服务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

第十四条区财政金融局对评审意见的批转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区财政金融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区财政金融局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经确认后由区财政金融局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投资评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1月23日发布的《平房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财政投资品评审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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