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各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并根据本办法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见附件1)。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2)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与公文批办单合并。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机关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解密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及其他机关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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