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细化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级扶贫、民政、教育、工信、财政、文化、体育、人社、食药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应急、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审计、林业、气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结合实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并于8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依托网站,设立专栏。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推动相关信息集中发布。加大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做到归集展示,便于查询,确保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统一公开窗口,对本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予以及时有效公开。
三、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公开内容、公开实效和公开平台等,同时将本领域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意见》要求,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对于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本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体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以及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全省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全省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信息公开内容覆盖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在全省形成更加浓厚的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实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围绕决策信息、管理和服务信息、执行和结果信息等3方面内容,重点公开以下7个领域的信息:
(一)推进脱贫攻坚领域信息公开。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1.直接涉及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机构、脱贫攻坚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2.扶贫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带贫减贫机制等信息;3.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主体、贫困精准识别、贫困退出、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扶贫小额贷款通报以及省、市、县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4.脱贫攻坚检查验收结果、奖励处罚、审计督查、约谈问责等信息。
(二)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1.各类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各类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2.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福利补贴发放情况、国家和省面向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成效等信息;3.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4.儿童福利机构等福利设施建设管理情况、收养登记服务指南、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工作信息等信息;5.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6.全省慈善组织相关信息,认定结果、纳入异常名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情况等信息;7.全省养老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流程、养老相关法规等信息。
(三)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
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1.义务教育招生年龄要求、学区分布、学校情况、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省、市、县教育发展规划,省、市、县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相关政策、特殊教育发展相关政策、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方面的综合性政策等信息;2.学生营养餐管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管理等信息;3.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情况以及全省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情况等信息;4.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展情况、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进展情况、义务教育招生结果等信息;5.高等教育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名单、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教育服务情况等信息。
(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公开有关信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大力开展专项健康科普。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重点公开: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疾病应急救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等信息;2.医院对口支援、远程会诊、疾病应急救助等方面政策信息;3.健康龙江行动方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情况、食品监督抽查结果、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结果、食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等信息。
(五)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
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领域,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重点公开:1.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等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标准、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减排信息等信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3.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决定及解除挂牌督办决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情况等信息;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环境执法指导意见、重点执法行动方案、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违法问题监察通知、投诉处理等信息;5.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对信息等信息;6.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空气状况、水质状况、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等信息;7.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
(六)推进灾害事故救援领域信息公开。
围绕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重点公开:1.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情况、次生灾害预警防范情况等信息;2.灾害事故救助需求信息、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及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3.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划定、撤销疫区和保护区名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动态信息、全省气候评价公报等信息;4.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预报预警、防汛抗旱信息及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
(七)推进公共文化体育领域信息公开。
围绕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相关信息公开。重点公开:1.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保障政策、法规、规章等信息;2.年度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目录等信息;3.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名单等信息;4.文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5.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和项目库、年度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名录、年度公益性文化演出活动名录、全省性专业艺术赛事和展演名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群众文化普及推广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开放等信息;6.在尊重捐赠人意愿前提下,公开公共文化体育事业捐赠人姓名、捐赠金额或物品名称数量、捐赠时间、捐赠人要求和捐赠用途等信息。
三、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和时效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地、本部门工作特点,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脱贫攻坚领域信息由省、市、县扶贫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牵头公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由省、市、县民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牵头公开。教育领域信息由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牵头公开。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信息由省、市、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牵头公开。环境保护领域信息由省、市、县环保、住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牵头公开。灾害事故救援领域信息由省、市、县消防、安全监管、林业、草原、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国土资源、地震、煤监、住建、卫生计生、民政等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公开。公共文化体育领域信息由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牵头公开。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最迟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省级教育、环保、文化、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省级民政部门研究提出落实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四、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信息要进行分类归集、集中发布,打造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
(一)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作用。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推动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相关信息集中发布。加大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实现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所有信息一站式服务,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公开窗口,对本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
(二)推动多渠道公开。扶贫、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环保、文化、体育、食品安全、安全监管等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以及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三)优化信息共享服务。各公开主体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中国(黑龙江)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加强解读引导。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各有关部门和信息公开主体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要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办公厅(室)牵头,组织协调各级扶贫、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环保、文化、体育、食品安全、安全监管等部门,提出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各层级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对于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集成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省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四)抓好考核评估。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办公厅(室)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于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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