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以下事项列入平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予主动公开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经权利人或法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监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生产经营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将依申请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三、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四、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密文件;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七、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予公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八、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九、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涉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系统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
十一、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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