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平房区财政局时间:2021-06-0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结合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紫丁香”计划实施,鼓励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以金融手段促进区域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需求,制订《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市阶段性奖励、省外上市公司迁入奖励、成功上市企业高管团队激励、中介团队激励、员工股权激励、改制成本补贴、监管要求等方面。

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房区政府网上发布,希望社会各界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8日

电子邮箱: pfqjrb@163.com

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

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结合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紫丁香”计划实施,鼓励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以金融手段促进区域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及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以及在本区域进行上市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等交易所进行证券上市(挂牌)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釆取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二章  企业上市经费扶持

第五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拟进行改制上市且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备案申报,并经平房区金融办(以下简称“金融办”)确认。

(二)非上市企业拟收购境内(外)上市企业,完成上市备案,计划将收购后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且已聘请中介机构并经金融办确认。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在沪、深交易所拟首发并上市的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根据企业改制上市步骤分阶段申请: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100万元,奖励100万元;

2.报送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

4.完成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

(二)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在境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申请挂牌扶持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

1.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可申请扶持资金150万元;

2.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可申请扶持资金150万元。

(四)对省外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进行奖励:

1.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1000万元奖励。 (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的区内企业)

2.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500万元奖励。

3.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迁入,给予300万元奖励。

4.入区后实现上市的企业,对迁址成本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六)对区内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需经金融办备案。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60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40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中介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企业上市政策扶持

第七条  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备案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备案企业高管(董事、监事、高管最高不超过10名)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根据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可享受三年)。

第八条  鼓励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企业可以持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证明文件,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  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调整过去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按形成新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含滞纳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200万元。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我区再投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机构投资者在区内拟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一次性所得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备案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上市补助经费,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提供绿色通道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上市备案企业的募投项目以及拟披露募投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所有募投项目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平房区(哈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区上市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联席会议工作方式为会议审议及线下会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向区金融办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扶持资金应填写《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表》,同时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纳税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及支付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受理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机构批复同意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章。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将相关申请交由“区上市联席会议”,“区上市联席会议”履行审议(会签)流程后,区金融办将会签意见统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同意后交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上市备案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区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上市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发展相关费用支出,对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年度向金融办报告企业财务及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将追回有关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待遇年度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对未达到经营期限离开或注销的企业,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将追回扶持资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扶持资金额度*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年)。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平房区(哈经开区)同类奖励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由平房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哈平政规〔2018〕3号)废止。

附件一: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会签意见表

附件一: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会签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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