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

时间:2022-07-29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査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负责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检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

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

“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工作。

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包括行政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工作。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审查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以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十大业务”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当前开展的主要业务,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都贯穿于这“十大业务”的始终。“四大检察”与“十大业务”一起,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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