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

日期:2017-03-20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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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形成或变更之后,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对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具体条文、相关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一)公开即时解读,即政策公开发布时,由解读主体进行的同步解读。

  (二)跟踪回应解读,即政策公开发布后,解读主体对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的回应解读。

  (三)常态化解读,即在政策有效期内,由解读主体负责的日常解读。

  (四)综合集成解读,即对涉及相同行业领域的政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解读主体,牵头将相关具体政策收集、梳理、汇总后,集成对外发布的解读。

  第三条  政策解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

  (二)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

  (三)“政策、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日常联系方式及新闻通稿”同步六公开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规定、措施等。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一)市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实施解读。

  (二)以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其中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

  (三)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其中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解读。

  (四)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政策解读宣传的指导、培训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六条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解读形式可通过撰稿解读、在线访谈、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并根据政策的实际内容,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展现。

  第八条  在政策公开发布时,解读主体应明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政策的解读人,承担公开即时解读、跟踪回应解读等相关工作。

  在政策有效期内,解读主体应明确直接参与起草处(室)负责人为日常解读人,承担常态化解读工作。日常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政策解读应当及时准确、注重时效。

  (一)政策及解读文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哈尔滨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政府网站是政策及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中国·哈尔滨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哈尔滨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向哈尔滨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应当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

  (四)解读主体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及时研判政策发布后引发的舆情、媒体关注、突发事件等情况,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政策被误解误读。

  (五)解读主体应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必要时对政策进行研究修订。

  第十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审签。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新闻通稿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解读流程。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与规章草案一并报批。规章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由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开展解读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其办公部门政策解读流程。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说明等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全的,政府办公部门不予收文、不予办理。文件经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开展解读工作。

  对代拟稿在报经政府办公部门审核后调整较大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再次报送政府办公部门,由政府办公部门将拟发文稿及解读材料一并报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审签。

  (三)各级政府部门政策文件解读流程。各级政府部门确定以本部门名义印发政策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说明等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开展解读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咨询研究机构专家、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单位)、直属单位、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等的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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