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7-30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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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及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协调各级发改、工信、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水务、林业、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及各区县(市)政府办公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监管力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作出贡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重点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省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企业投资的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在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提升全省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

(一)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服务信息。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服务信息,主要是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二)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准结果信息。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批准文件名称、文号、批准事项、有效期等内容。

(三)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中标候选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金额等内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公开项目法人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法人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

(四)项目征收土地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所办理的手续及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内容。

(五)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内容。

(六)项目施工有关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法人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等内容。公开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信息,主要是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等内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信息,主要是公开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

(八)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主要是公开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内容。

三、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公开项目信息,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及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有关要件及批准变更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其中项目法人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三)重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四)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四、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充分发挥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平台作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进行分类归集、集中发布,打造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还要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同时,积极利用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一)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作用。在现有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等信息公开渠道基础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专栏,推动各类信息按项目法人单位有效归集,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窗口,实现“一网覆盖”。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公开窗口,对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

(二)推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各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及时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及时予以公开。

(三)推动多渠道公开。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市县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四)优化信息服务。各公开主体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

五、强化信息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最迟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六、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县政府办公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动态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各层级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集成信息公开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省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四)做好考核评估。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县政府办公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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